命题、考试实施及副题的启用
(一)命题
1.市教育局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(初中毕业、升学考试)试题的命制,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。启用之前的统考试题(包括副题)、答案为秘密级事项。
2.市、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考点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,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,加强监督和检查,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。一旦发生失(泄)密事件,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市招生办,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失(泄)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。
(二)考试
1.考试科目:
九年级: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政治、历史、物理、化学、体育与健康。
八年级:生物、地理。
2.考试于7月1日-3日举行;考试的时间表由市教育局颁布。
3.市、县(市、区)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,考试期间,须派巡视员监督检查,协助做好考试工作,
4.考试以县(市、区)为考区,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人任考区主任,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,负责领导、组织、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。
考区在县、乡政府所在地设若干考点,因特殊情况要在县、乡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,须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。
5.考点设主考一人、副主考两人,由考区主任聘任。主考、副主考要遵守《主考、副主考职责》(见附件一)
考点设立考务、保卫、医疗、后勤等小组,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。
6.考点设若干考场。考场应安全、安静,通风、采光条件好,桌椅整齐,室内除必备物品、文字外,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。
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。考生座位须单人、单桌、单行排列,间距80厘米以上。
7.每个考场内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,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。
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。监考员必须遵守《监考员职责》(见附二)。监考员不得由初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,同一考场的监考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、学校,同时,监考员不得监考本学校的考生。
8.市招生办以考点为单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随机编排《准考证》号。
县(市、区)招生办制作并向考生发放《准考证》,考生凭《准考证》参加考试,考生必须遵守《考生守则》(见附四)。《准考证》存根保存半年。
9.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考试实施程序》(见附三)实施考试。
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。
考试期间,市、县(市、区)招生办和考点应安排昼夜值班,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市、县(市、区)招生办和考点。遇有失密、泄密、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,须立即报告市招生办。
10.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考试开考时间的,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,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。
11.考试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,考区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,考点实行考点主考负责制,试卷安全保密实行招生办主任负责制。
(三)副题的启用
1.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,县(市、区)招生办须及时报告,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。
2.因试卷丢失、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、泄密,市招生办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,并立即报告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市保密局。查清失密、泄密范围后,考前则在失密、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,考后由市教育局宣布在失密、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,经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批准后,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。
3.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、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,考试时间由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,市招生办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。